近日,江源林區基層法院審理了一起因認識有誤引起的房屋租賃合司糾紛。 2021 年 5月原告曹某與被告張某簽定房屋租賃協議,約定曹某租用張某房屋辦學生午餐班,租期為一年,2022年5月末,房屋租期屆滿,張某在外地未能回來辦理房屋交接手續。2022年7月9日張某回到江源,發現曹某并沒有搬離,于是表示拒絕返還押金,曾某對此表示無法接受并因此拒絕退房,雙方爭執至2022年7月25日,曹某才退還房屋,并在多次索要押金無果后來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定,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房屋出租協議》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原、被告均應按約定履行義務,合同到期后,原告應騰退房屋,被告應返還押金。而曹某在2022 年7月9日張某回到江源后以張某未返還押金為由拒不退還房屋則存在過錯,應予賠償,本院酌定賠償150元。張某無正當理由也應返還曹某剩余抵押金。 法官提示:留置往往適用于動產,而做為不動產的房屋則不宜適用留置這種方式。房屋租賃關系中,雙方應嚴格按照簽訂的協議履行相關義務,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義務的,很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