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買房的時候,我們常常會聽到“定金”或“訂金”,這兩個詞的發音雖然相同,但背后代表的意義卻千差萬別。因此,在簽合同的時候,若忽略這一字之差,那么帶來的后果就會完全不一樣了。那么,“定金”和“訂金”之間到底有什么樣的區別呢?今天,就和小編一起了解下買房“定金”和“訂金”里面的學問吧。 一、首先,我們先要了解這兩個名詞的含義 1、定金 所謂的定金,其實就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標額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支付給對方當事人金錢或其替代物。簡單來說,就是在買房前預先支付的定金。 2、訂金 和定金不同的是,“訂金”在法律上完全沒有明文規定,只是一個習慣性用語,僅具有預付款性質,不具有擔保合同簽訂和合同履行功能。也就是說如果購房者一方不想購買商品時,那么,作為預付款“訂金”應當是要做退還處理。 由上述可見,兩者的性質是完全不同的。因為“定金”是為了保障合同有效性的一個法律概念;而“訂金”僅僅是習慣用語,不能擔保合同的簽訂和合同的履行。 二、其次,我們要了解這兩個名詞的法律后果 相信大家已經看完上述這兩者之間的區別了,正因為這兩者的意義不同,因此這兩個名詞背后承擔的法律后果也完全不同。 根據《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當事人約定定金金額不得超過主合同金額的20%。辦理定金的協議應當明確、具體,如當事人約定支付定金的一方未履行約定的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返還定金兩次。否則,存款不能視為具有存款性質。 簡單來說就是,當定金交付后,如定金支付方拒不訂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當接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或者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的,應當返還定金兩次。 但是,法律對訂金卻沒有明確規定,訂金效力取決于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當事人已經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認定為履約擔保,這種擔保也是單方面的,它只對付款人形成約束,即付款人對收款人的擔保。 也就是說,如果收款人違約,只需返還原存款,不雙倍返還。比如,因付款人違約而未訂立合同的,付款人可以收回定金,收款人應當全額退還定金(因付款人原因未訂立合同給收款人造成損失的,收款人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另行要求賠償)。 另外,當合同成立后,定金直接作為合同價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