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全款買房視為個人財產 根據新《婚姻法》規定,一方婚前全款買的房屬于其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后也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父母出資全款買房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相關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 名 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 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前一方貸款買房婚后共同還貸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