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區基層法院調解了一起撫養費糾紛案件。原告父親孫某與被告母親王某于2015年協議離婚,離婚后原告由父親撫養,被告離婚后至今一直未給原告撫養費,故原告將被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從2024年1月起每月給付撫養費。調解過程中,法官從母子親情作為切入點,曉之以情,動之以理,從撫養費的給付對孩子未來的學習、生活的幫助等方面進行分析,同時詳細講解相關法律規定,讓被告理解給付撫養費是監護人的一項法定義務,最終被告王某同意每月支付原告撫養費5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婚姻終止,親情不斷。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一種法定的親權關系,依法受法律保護。父母是孩子成長路上不可替代的存在,撫養費僅僅為孩子的成長提供基礎保障,孩子的幸福成長還需要父母給予的愛與陪伴。一直以來,江源林區基層法院組織法官干警經常深入社區、學校進行婚姻家庭、孩子撫養等方面的法律知識宣傳,積極引導百姓依法行使權利,維護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