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區基層法院立案庭法官處理了一起離婚糾紛案。由于被告任某不同意離婚,且原告張某沒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官當庭作出不準原告張某與被告任某離婚的判決,原告當庭表示對此判決結果不上訴。 原、被告于2015年2月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二子,長子現年9歲,次子現年8歲。因為被告長期酗酒、家暴,原告認為夫妻雙方感情已徹底破裂,根本沒有和好的可能,難以共同生活。為此,原告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 立案庭法官認為,本案原告張某與被告任某相識結婚至今已十多年,且婚后生育二子,可見雙方已磨合并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基礎。共同生活期間,被告任某因家庭開支方面的事情與原告張某進行溝通是在酒后,說話語氣不好,從而產生家庭矛盾,導致夫妻感情不和。若雙方在今后生活中能加強溝通,妥善化解生活矛盾,同心協力承擔起建設家庭和撫育孩子的責任,不排除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最終對原告張某的離婚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在庭后,張某知道自己敗訴了,通過法官的苦口婆心勸導,張某也覺得對任某還有感情,如果任某能改正壞習慣,就同意給其一次機會,任某當場給妻子寫了保證書,保證以后多與妻子溝通交流,喝酒后不與妻子產生爭執,不動手打人,好好過日子,并向妻子道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