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先生對門鄰居家正在進行室內改造裝修,幾次串門后覺得效果不錯,正好自己家里也打算裝修,于是跟正在施工的包工頭兒商量,口頭約定讓包工頭以包干價格5萬元改造家中客廳。但是,在支付了約定好的1萬元定金后,包工頭兒僅讓工人拆除了陽臺,就以現場有增項需要增派人手為由要求先支付剩余裝修款,否則就讓工人停工。李先生不同意預先支付,包工頭兒和工人就再也沒有出現,無奈之下李先生只好另找他人完成了改建工程。 法官提醒: 一些有家裝意向的消費者出于怕麻煩或想省錢的目的,常會選擇找“熟人”、或為正規公司打工的包工頭進行裝修,然而這種選擇經常會為日后發生家裝糾紛埋下“伏筆”。有合同才有行為約束,有合同才有法律保障。進行家裝,簽訂書面裝修合同以約定裝修內容和裝修條款,應當是消費者考慮的首要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