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區基層法院審理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審理的過程中發現其產生糾紛的原因,恰恰暴露了當事人在日常生意交往中容易被忽視的問題。 據本案原告稱,自己公司經營的是水泥銷售的業務,在為被告公司所承包的兩個工地提供了所需的水泥后,卻只收到了一部分貨款,而被告對另一部分貨款始終不予承認,于是將被告公司起訴到法院,可是在審理過程中被告卻表示,自己公司承包的只有一個工地,其水泥款早已結清,不存在拖欠的情況,至于原告所說的另一個工地,根本就不是自己的承包項目。而原告則表示,提供水泥期間,自己一直是與被告公司的工地經理聯系,兩個工地的水泥都是按他的要求提供的,不可能有錯。在后續的審理中法官逐漸了解到,原來原告所說的工地經理是承包被告工程項目的一個施工隊的負責人,并不是被告公司的人員,而送往另一處工地的水泥,很可能是其施工隊承包的其他公司的工程所用,經查證,被告公司只有一處工地承包權的情況屬實,可以證明其水泥款已經付清的事實。 查清事實后,承辦法官就已經清楚的事實向原告進行了說明,在一番耐心的釋法明理后,原告明白了本案中的各種關系,表示都怪自己一時疏忽,沒有弄清欠款的真實主體,才造成了這次損失的出現,這就撤回訴訟,待明確真正的欠款人后,再來主張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