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物業”牽動“大民生”,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糾紛也日益增多。近日,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成功調解化解了一起因業主不滿物業服務而拒交物業費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案情簡介 長春市某物業公司與案涉小區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合同約定由該物業公司為案涉小區提供前期物業服務,小區業主按季度交納物業服務費。王某系該小區業主,自2020年起,開始拖欠物業費。物業公司多次電話、上門催繳未果,遂將王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王某支付拖欠的物業費及滯納金四萬余元。 調解經過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肖欣立即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從“情、理、法”三個角度出發,向王某釋法明理,建議其盡量主動履行繳費義務,從而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同時積極與物業公司溝通,雙方仍需繼續履行物業合同,盡量為業主減免滯納金。經過承辦法官的不懈努力,雙方各退一步達成和解,并于次日履行完畢。 法官提醒 物業服務管理公司與業主朝夕相處、緊密連接,雙方均應誠實守信地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費是物業服務運行的基礎,物業費的收取具有公共屬性,業主不能僅憑個人感受拒絕接受服務或不予繳納物業費。同時,物業公司也應當重視業主的需求,提升物業服務質量,給業主提供一個美好舒適的居住環境。當物業公司與個別業主之間出現糾紛時,雙方應加強溝通、更好地履行各自義務,及時化解雙方矛盾。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 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