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王今年9歲,由于沉迷于網絡直播,在深夜趁著父親熟睡,偷偷使用父親的手機觀看直播,在十天之內,多次向某平臺的某娛樂主播打賞、“刷禮物”,總金額達到9萬余元。后小王父親發現上述行為,便要求某主播和某平臺退還打賞金額。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普法講堂 小王向某主播充值打賞時僅九周歲,從轉賬充值的頻率、金額來看,小王的轉賬行為明顯超出了該年齡段未成年人智力所能理解的范圍。小王的父親對其轉賬行為并不知情,事后其父也明確拒絕追認,因此,小王的行為應認定為無效法律行為。主播及平臺因打賞行為取得的財產為不當得利,所以應將打賞金額進行返還。 近年來,隨著未成年人充值打賞事件增多,必須高度重視引導未成年人理性利用網絡。未成年人的父母應當履行好監護義務,以身作則,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的引導和監督。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應當以更加審慎的態度、更加成熟的技術、更加嚴密的措施,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一定的限制功能。另外,學校、社會也應當入校、入社區加強未成年人正確上網的宣傳教育,讓未成年人能夠合理、科學的使用網絡。 作者:程韻竹 責編:張立蘊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巍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