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7歲的小劉趁父母不在家,偷偷拿出父親一塊價值7萬元的手表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變現。隨后,有了錢的小劉立馬開始揮霍,不僅給自己買了心儀已久的游戲裝備,還大方地送給朋友。小劉的母親發現手表不見后,立即報警。警方介入調查后,很快就鎖定了小劉。面對母親的質問,小劉這才“招架不住”,承認了變賣手表的事實。 小劉的母親認為,兒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變賣手表的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要求買家返還手表。但買家卻認為自己不應承擔返還責任。雙方各執一詞。 那么,小劉變賣手表的行為有效嗎?買家需要承擔返還責任嗎?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普法講堂 本案中,小劉7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小劉處分手表的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買家基于小劉這一行為取得的手表,應當予以返還。 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其中最重要的一個目的是對缺乏締約能力的當事人給予特殊的保護。也就是說,為了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免受侵害,對于未經其代理人同意實施的民事行為,其代理人可以要求確認該合同無效。 作者:金磊 王欣婷 責編:張立蘊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巍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