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小明和小紅因感情不合,準備協議離婚。期間,小紅得知小明在婚姻存續期間存了三萬多元 “私房錢”,都是小明炒股的收益,小紅認為這筆錢屬于共同財產,要求分割。請問,小紅的要求合法嗎?
答:合法。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1063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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