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小張逛街時,路遇心臟病發、失去意識的老李。曾學習過急救知識的小張見狀,上前對老李實施了緊急心肺復蘇,老李逐漸恢復意識。后老李被送至醫院,經檢查,老李因心肺復蘇導致肋骨斷裂。請問,本是助人為樂,卻導致他人受傷的小張需要為此擔責嗎?
答:不需要。民法典第184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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