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錢某于2012年3月7日入職某塑料公司。由于雙方之間未簽訂勞動合同,某塑料公司一直未給錢某繳納社會保險。錢某于2016年1月7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繼續在某塑料公司工作。2016年10月6日,錢某在某塑料公司車間工作時滑倒摔傷,被醫院診斷為髕骨粉碎性骨折。受傷后,錢某沒再上班,某塑料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支付錢某12000元。后法院確認錢某與某塑料公司2012年3月7日至2016年1月7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2018年2月5日,錢某所受事故傷害被認定為工傷。2018年4月17日,某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通知書》,載明錢某目前已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九級。錢某后來再次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某塑料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等相關工傷保險待遇。勞動仲裁裁決某塑料公司支付錢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826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25500元。某塑料公司不服提起訴訟,法院判決予以駁回。
【法官釋法】
超齡勞動者遭遇職業傷害后如何保障其權益,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為進一步做好超齡人員工傷保障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了《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其中對于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或已按項目參保兩種情形作了規定,有利于更好保障這部分超齡人員的工傷保險權益。超齡勞動者遭遇職業傷害后,如符合上述兩種情形,被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后,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關工傷保險待遇。目前,浙江、廣東等地已探索逐步擴大工傷保險的繳納范圍,將超齡勞動者、實習生等特殊人群納入。如不符合相關被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勞動者可以人身損害賠償為由訴請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還可以為超齡勞動者購買雇主責任險等商業保險,分擔相關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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