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重要決策部署,按照《關于開展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設行動的通知》要求,切實提升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能力,決定在全省開展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設行動,結合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行動目標
到2025年底,規模以上企業廣泛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行業商(協)會廣泛設立商(協)會調解組織,市、縣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以下簡稱仲裁院)普遍設立調解中心,爭議案件易發高發地區的鄉鎮(街道)普遍設立實體化的調解中心,調解組織工作規范化、專業化、智能化水平明顯提升,協商調解解決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數量占案件總量的比重顯著提高,更好發揮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推進創新基層社會治理、促進勞動關系和諧與社會穩定中的重要作用。
推進調解組織建設
(一)企業調解委員會。穩步有序推動規模以上企業依法設立調解委員會。到2024年底,全省已建立工會的職工人數100人以上的企業,廣泛設立調解委員會。到2025年底,全省規模以上企業廣泛設立調解委員會。小微型企業可參照規模以上企業做法設立調解委員會,也可聯合設立調解委員會。推動科技園區、產業園區、工業園區為園區內企業提供勞動用工法律服務,可以參照企業做法設立調解委員會,調解園區內相關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不具備設立調解委員會條件的,可安排勞動者擔任勞動爭議調解員(信息員),參加小微型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機制。(牽頭單位:工會、工商聯、企聯/企業家協會)
(二)鄉鎮(街道)調解中心。推進鄉鎮(街道)調解中心實體化建設,依托綜治中心(黨群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設立勞動人事爭議接待窗口,建立健全一站式調解工作機制,合力化解勞動人事爭議。勞動人事爭議案件高發或有條件的鄉鎮(街道)可單獨設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中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做好業務銜接、能力培訓、辦案指導等工作。(牽頭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黨委政法委)
(三)仲裁院調解中心。市、縣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普遍設立調解中心,積極構建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院、司法、工會、工商聯、企聯等部門單位組成的一站式勞動人事爭議聯合調解工作模式,通過配備工作人員或者購買服務等方式,提供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服務。調解中心負責辦理仲裁院、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調解的案件,協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揮專業優勢,做好轄區內調解組織工作指導。當地綜治中心能夠提供入駐條件的,縣級仲裁院和仲裁院調解中心可整體入駐綜治中心,仲裁院調解中心可依托綜治中心實現案前調解案件由綜治中心統一受理、統一分流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當事人申請仲裁審查或出具調解書的,就地辦理。在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較多的地區,扎實推進各地總工會、各級法律援助中心在仲裁院設立職工法律服務工作站,派駐專人開展爭議協商、調解和法律服務工作,建立常態化調解與仲裁、訴訟對接機制。(牽頭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黨委政法委)
(四)商(協)會調解組織。積極推動有典型性、代表性行業商(協)會廣泛建立調解組織。商(協)會調解組織要發揮貼近企業、熟悉行業特點、具備行業影響力的優勢,以行業自律引導企業合法用工,幫助會員企業建立完善勞動爭議預防機制,積極化解勞動爭議,協同社會治理。企聯/企業家協會負責推進企聯(企協)多元調解組織建設。(牽頭單位:工商聯、企聯/企業家協會)
提高協商調解能力
(一)落實工作責任。各級黨委政法委要將勞動人事爭議調處納入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體系,在縣、鄉兩級綜治中心建設中,為縣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和鄉鎮(街道)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中心入駐提供調解仲裁辦公場所等入駐條件,有條件的縣級綜治中心應設置獨立的仲裁接待窗口、調解室、仲裁庭、檔案室,強化“一站式”化解功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緊緊依靠地方黨委政府領導,積極爭取地方黨委政法委支持,積極參與、推進綜治中心基礎設施建設,加強與工會、工商聯、企聯等有關部門的工作溝通,做好政府購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服務,推動各有關部門和鄉鎮(街道)為調解中心提供專門的接待和調解等工作場所、專網接口信息技術保障和必要的辦案辦公設備設施,保障工作經費,為調解工作提供基礎保障。工會要積極參與勞動爭議多元化解工作,深入開展普法宣傳、勞動法律監督,幫助、指導企業與勞動者開展多形式多層級勞資協商溝通,開放職工之家、職工服務站、工會驛站等職工服務站為勞動爭議調解提供場所,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工商聯、企聯/企業家協會發揮代表作用,鼓勵引導企業守法誠信經營、履行社會責任,大力推進調解委員會、商(協)會調解組織建設,企業、行業商(協)會等單位要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設備和工作經費,支持調解員依法履行調解職責。調解員需要占用工作時間的,按照正常出勤對待。把用人單位建立調解組織、開展協商調解工作情況作為和諧勞動關系創建等評選表彰示范創建的重要考慮因素。
(二)發揮調解作用。各類調解組織通過“線上+線下”的方式,通過多種有效渠道,積極主動做好勞動法律法規政策宣傳,提高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知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識,引導用人單位依法合規用工、勞動者依法理性維權。要結合各自特點和優勢,推動用人單位暢通勞動者利益訴求表達渠道,完善協商規則,強化協商和解。要加大調解力度,幫助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在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積極引導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申請調解協議仲裁審查或司法確認,提高調解協議效力。
(三)加強規范化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工商聯等單位積極開展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工作,提高企業依法合規經營管理水平。指導督促調解組織建立完善調解員名冊制度、調解員激勵和約束機制,加大調解員業務培訓力度,通過各部門各類“互聯網+調解”服務平臺提供網上調解服務,提高辦理人民法院委托委派調解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數量。健全完善調解組織與仲裁院、人民法院銜接制度,提高爭議化解質效。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反饋制度,定期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勞動人事爭議案件預警信息、報告重大集體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提出工作意見建議。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建立調解員、專家庫共享機制,靈活調配人員,提高案件辦理專業性。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明確任務、明確措施、明確責任和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強化責任擔當,建立工作臺賬,按照“五化”閉環工作法扎實推進落實,及時報送工作進展和調解組織建設情況。
據(省人民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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