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發改委 省司法廳:
近日,省發改委和省司法廳發布《關于調整和規范公證服務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對公證服務收費項目的價格管理方式、規范收費標準等方面進行調整,同時完善收費減免政策,于7月1日起實施。
調整公證服務收費項目的價格管理方式
本著與《國家發展改革委 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完善公證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指導意見》相銜接的原則,將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公證服務項目嚴格限定為關系民生的基本公證服務中的“證明文書類公證服務收費”“證明法律事實類公證服務收費”。
除關系民生的基本公證服務中的“證明文書類公證服務收費”和“證明法律事實類公證服務收費”以外的公證服務收費項目,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其收費標準由公證機構按照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自主制定。
規范公證服務收費標準
嚴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完善公證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指導意見》規定,結合成本調查,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公證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進行規范調整。此收費標準為最高上限收費標準,各執收單位可在此基礎上向下浮動執行,下浮幅度不限。
完善公證服務收費減免政策
對80歲及以上老人首次辦理遺囑公證,免收遺囑公證服務費用。
對低保戶、重度殘疾人辦理附件中公證服務項目的,公證服務費用減免比例不得低于50%。
對于與領取撫恤金、勞工賠償金、救濟金、勞動保險金等有關的公證事項,與公益活動有關的公證事項,證明贍養、撫養、扶養協議的公證事項,公證服務費用減免比例不得低于20%。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低收入、高齡老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辦理公證事項的,可適當減免公證服務費用。
實行收費公示制度
公證機構應當在顯著位置公示公證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
各公證機構應建立科學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收費項目建立獨立統計臺賬,不得與機構其他收費項目混合管理。公證機構應嚴格按照收費項目規定名稱填寫“公證申請表”,并依法開具稅務發票,主動接受發展改革、司法行政和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其他規定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執行。《吉林省發展改革委 吉林省司法廳關于調整和規范公證服務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同時廢止。
據(吉林省人民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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