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2022年8月,被告尹某駕駛小型汽車與原告姜某騎行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原告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尹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后經鑒定原告姜某構成十級傷殘,事故發生時原告姜某的女兒(2022年9月出生)未出生。后姜某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關于女兒的被撫養人生活費。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姜某女兒系原告事故發生后才出生,不應支付其被撫養人生活費。請問,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支付被撫養人生活費?
答:法院審理后認為,發生交通事故時已經受孕的胎兒,其合法權益應給予特殊保護。雖然原告姜某發生交通事故時,其女兒尚未出生,但姜某女兒在原告定殘時已出生,涉案交通事故導致姜某十級傷殘,對其勞動能力造成一定影響,客觀上影響了姜某在通常情況下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故被告應賠付姜某女兒被撫養人生活費。遂判決支持了姜某關于其女兒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訴訟請求。
胎兒特殊利益保護屬于未成年人保護的特殊情形。民法典新增胎兒利益特殊保護規定,明確胎兒在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這與我國尊老愛幼,幫助、保護弱者的中華優秀傳統美德相一致。本案中,發生事故時姜某的女兒雖未出生,但其屬于已受孕的胎兒,其合法權益應給予特殊保護,并且姜某女兒在原告姜某定殘、起訴時已出生,故法院判決支持了姜某關于其女兒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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