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印發《關于做好初次創業補貼申請發放工作的通知》,《通知》規定2018年1月1日起,首次在吉林省行政區域內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冊創辦小微企業、從事個體經營并擔任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的部分人員,初次創業補貼標準為5000元,不得重復享受。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列支。 現對《關于做好初次創業補貼申請發放工作的通知》解讀如下。 一、主要依據 《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7〕28號)、《財政部 人社部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7〕164號)、《人社部 財政部 農業部關于進一步推動返鄉入鄉創業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9〕129號)。 二、主要內容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補貼對象、申請條件、補貼標準、申請材料、辦理流程等。 (一)補貼對象。2018年1月1日起,首次在吉林省行政區域內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冊創辦小微企業、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列人員: 1.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 2.離校2年內高校畢業生; 3.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 4.返鄉農民工; 5.退役軍人。 (二)申請條件。上述人員需滿足以下條件: 1.就業困難人員或離校2年內高校畢業生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正常運營1年以上; 2.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正常運營6個月以上; 3.返鄉農民工或退役軍人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正常運營1年以上,且企業住所或經營場所在鄉鎮及鄉鎮以下。 “小微企業”認定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三)補貼標準。初次創業補貼標準為5000元。符合條件人員只能申領一次,不得重復享受。 (四)申請材料。符合條件人員填寫《吉林省初次創業補貼申請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創業證》,高校畢業生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返鄉農民工戶口簿及外出務工證明,退役軍人退出現役證或轉業證原件及復印件; 3.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4.經營場所的房產證明或合同; 5.以下任意一項正常運營證明,創辦企業的包括支付工資憑證、勞動合同、納稅或免稅憑證,個體經營的包括銷售服務明細、進貨清單憑證、銀行流水或轉賬記錄; 6.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個體工商戶本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號或其他銀行卡賬號。 對可通過吉林就業信息管理系統比對核實或依托相關部門共享信息的,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紙質材料。 (五)辦理流程。符合條件人員可通過吉林就業創業網,也可向注冊地人社部門或所屬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經辦機構按下列流程辦理: 1.受理審核。地市(州)、縣(市、區)人社部門或所屬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后,通過吉林就業信息管理系統比對、實地走訪調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相關信息及提交材料進行核查。 2.公示復核。對核查通過人員進行為期3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的,人社部門或所屬就業服務機構在《吉林省初次創業補貼申請表》簽署意見并加蓋電子專用章,并按季匯總生成《吉林省初次創業補貼申請匯總表》報同級財政部門復核。 3.撥付資金。財政部門復核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撥付到申請人銀行賬戶。具體操作辦法由各地結合實際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