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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印發《關于推進農村“三變”改革 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實施意見》
日期:2022年06月07日 來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網

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農村“三變”改革 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近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下發通知,印發《關于推進農村“三變”改革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實施意見》,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州黨委和人民政府,長白山開發區、長春新區,梅河口市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廳、委和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

《關于推進農村“三變”改革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實施意見》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6月4日

關于推進農村“三變”改革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三農”工作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鞏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和農村承包地確權成果,持續推進農村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以下簡稱“三變”)改革,促進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有效利用、實現保值增值,不斷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進一步激發鄉村振興內生動力,結合吉林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全面活化農村集體資源資產

1.促進集體耕地適度規模經營。積極推進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進一步放活土地經營權,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依規通過托管、租賃等方式集中土地經營權,推動耕地集中連片,采取出租、入股和“定產包干+增產提成”等方式,向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種糧大戶、種田能手等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引導分散的家庭承包地通過互換、轉讓等方式實現整戶耕地集中連片。鼓勵利用集體機動地置換集中連片經營毗鄰地塊,擴大耕地集中連片經營規模。

2.開發集體林草資源。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嚴格保護生態環境前提下,依法依規采取租賃、入股等流轉方式分類有序開發利用集體林草資源,適度發展生態旅游、休閑康養、特色種養、冰雪經濟等產業,打造產品品牌、區域公用品牌和吉致吉品品牌。優先支持各類市場主體采取“市場主體+村集體”模式,合理利用集體草地發展肉牛養殖業,鼓勵各類市場主體流轉集體林地、園地、“四荒”等發展林果、黑木耳、人參、林蛙等特色產業,在申報農林項目時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支持。集體坑塘水面實行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發包經營。

3.合理使用集體建設用地。保障農村集體公益性用地空間,深入推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同權同價入市試點。統籌分揀包裝、產地初加工設施、田頭倉儲保鮮設施、農產品現代倉儲物流設施、冷鏈物流設施、農機庫房等項目,優先在集體建設用地布局。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取發包、入股等方式開展招商引資活動,與社會資本組建混合所有制經營實體,合規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享到二三產業收益。鼓勵具備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集體建設用地興辦企業、領辦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農貿市場和晾曬場等,利用地方專項債券開展肉牛養殖小區、設施農業園區建設。

4.推行資產分類經營。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撤并后農村中小學校舍、停辦敬老院房屋、停辦幼兒園房屋、鄉村集體企業解體遺留廠(場)房等經營性資產開展租賃活動,按有關規定享受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領辦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按有關規定享受農民專業合作社稅收優惠政策。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組建專業化經營管理團隊,對所屬大型經營性資產和集體企業招租經營或自主經營。

5.盤活閑置集體資源資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依據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和農村集體資產年度清查結果,分類登記閑置集體資源資產,建立管理臺賬,采取多種方式予以盤活。優先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承包、租賃等方式開發閑置集體資源資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民主討論決定,可以給予一定承包租賃費用減免。引導社會資本開發利用集體“四荒”等未利用地,對將荒地改良成耕地的,鼓勵縣級財政參照土地整理標準給予一定補貼;對利用閑置集體資源實施光伏發電、風力發電、農產品加工、鄉村旅游、餐飲娛樂、康養基地等產業項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市場化方式參與收益分享。

6.穩慎調處少數集體資源資產權屬爭議。按照“尊重歷史、保持社會穩定”原則協商處理林農、水農、草農、軍地等之間資源權屬糾紛。穩妥解決撤并后農村中小學校舍、停辦敬老院房屋、停辦幼兒園房屋、鄉村集體企業解體遺留廠(場)房等資產產權爭議,依法依規確權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扶貧項目資產產權,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鄉村振興局、中央農辦、財政部關于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規定,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原則,穩妥推進符合條件的扶貧項目資產確權登記,做好資產移交,并納入相關管理體系。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的有關契稅、印花稅的稅收政策。

二、用好用足各類資金

7.推動專項扶持資金落細落實。統籌利用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在規定時限內每年扶持535個村,每村給予50萬元專項扶持資金,重點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領辦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組建各類經濟聯合體。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重點向脫貧村和重點邊境村傾斜。

8.引導集體資金投資入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整合自有資金、補助資金、補貼資金、捐贈資金等,按相關規定集中對外投資,獲得股權。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閑置資金投資到優質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采取“保底+分紅”方式,將集體資金變成股金。

三、發展農村各類股份合作

9.繼續推進集體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不斷鞏固和擴大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對經營性資產較少、尚未開展折股量化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農村集體資產年度清查結果,經營性資產達到30萬元以上的,按有關規定繼續開展折股量化,將經營性資產以股份或份額的形式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并向成員頒發股權證書。

10.推行村集體聯合發展。支持多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取“資金+技術+土地”等方式,共同組建股份制經濟實體,發展鄉村優勢產業,各級政府產業扶持政策給予重點傾斜。鼓勵地域相鄰、資源相近、產業相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跨地域聯動發展產業,鼓勵多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出資組建經濟聯合體,提倡聘請職業經理人或專業團隊負責聯合體經營。支持縣、鄉分類整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有資金、補助資金、補貼資金、捐贈資金等,在符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采取“保底+分紅”等方式,集中投入優質市場主體,并分股到村。

11.促進農戶“帶地入股”。鼓勵農戶采取“保底+分紅”“保底+就業”等方式,將家庭承包地經營權入股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吸納家庭承包地經營權入股的,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扶持政策和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等方面給予傾斜。以股權為紐帶,建立農戶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利益聯結機制,形成優勢互補、分工合作的格局,讓農民更多分享產業增值收益和增加工資性收入。

12.活化農戶宅基地。鼓勵農戶發展庭院經濟,種植復種特色蔬菜、瓜、麥等農作物,有條件的發展棚膜經濟,在“一村一品”和棚膜經濟扶持政策上給予傾斜。支持農戶采取入股、出租、合作等方式,利用閑置宅基地和農房,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其他市場主體等聯合,開展農家樂、果蔬采摘、休閑康養、特色餐飲、民宿客棧、鄉村文化風俗演藝等項目建設,屬于招商引資和鄉村旅游的,在資金、用地、人才等扶持政策方面給予傾斜。

四、建立健全農村產權交易服務體系

13.健全農村產權交易市場體系。充分利用區塊鏈、大數據等技術,依托省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建立省市縣鄉村統一聯網聯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平臺。健全市級農村產權交易工作機制,開展日常監管、政策宣傳、指導服務、數據統計等工作,推動農村“三資”信息與省農村產權交易市場互聯互通。加強縣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服務平臺建設,組織開展交易標的權屬、受讓方資格、土地規劃和用途等交易資料和信息審核。在鄉鎮設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站,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場交易。

14.規范農村產權交易。制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交易規則、操作細則等配套制度,規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行為。現階段主要推動農戶承包地經營權、林權、“四荒”使用權、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農業生產設施設備、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農業類知識產權以及農村建設項目招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等入市流轉交易。

五、優化集體收益分配

15.健全收益分配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效益決定分配、集體福利與成員增收兼顧”原則,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每年末開展一次收益分配,提取公積公益金比例不得超過可分配收益的30%,提取福利費的比例為可分配收益的3%—5%,向成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收益的40%,具體分配比例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民主討論決定。統籌把握年度收入和收益,合理確定成員分配比例,原則上不低于可分配收益增幅,促進農民財產性收入穩定增長。

16.實行獎勵機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增收獎勵制度,對年度增收30萬元以上的,從增收部分提取不超過20%的獎勵資金,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給予增收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民主討論決定,獎勵理事長資金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獎勵理事會、監事會其他人員按獎勵理事長的60%—80%執行。

六、加強“三資”監督管理

17.建立“三資”監督長效機制。建立“三資”領域涉黑涉惡舉報制度,在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設立舉報箱和舉報電話,定期向掃黑辦移交舉報線索,嚴肅查處“三資”領域涉黑涉惡問題。加強對家庭承包以外集體耕地地力補貼、生產者補貼等資金發放監管,確保應發盡發。加強“三資”審計監督,開展常規審計、重大事項專項審計和農民信訪突出問題專項審計,健全“三資”民主監督機制,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定期公布“三資”情況,推動“三資”管理使用公開透明。

18.強化“三資”管理。建立“三資”信息常態化監測機制,按年度開展“三資”清查,加快推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與省農村產權交易市場互聯互通、信息共享,開展“三資”時點監測和重大事項監測,綜合分析“三資”構成、變動趨勢、運營、增長量、增長率及平均增長等情況,及時掌握“三資”底數變化。建立“三資”管理信息化系統,充分運用各類“三資”管理平臺系統,及時發現存在問題,逐步提升“三資”管理效能和質量。

19.探索農村財務管理方式。開展村級財務會計代理制試點,每個縣選擇1—2個鄉鎮綜合服務中心開展村級財務會計代理服務,承接原鄉鎮農經站代理的村級財務會計工作。縣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代理制試點工作檢查指導,同時加強對代理村級財務會計的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代理業務監督檢查,按照村級財務會計制度規范代理服務。

七、保障措施

20.加強組織領導。在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指導下,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由省委農辦牽頭,省委組織部、省委政法委(掃黑辦)、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文旅廳、省鄉村振興局、省林草局、省畜牧局、省稅務局、省農村產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等部門和單位為成員,定期研究推進“三變”改革舉措,梳理典型經驗做法,及時協調解決發現的問題,每年年底向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農村“三變”改革工作,將其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深化農村改革的重點任務,納入重要工作日程,常抓不懈。要參照省級層面設立相應議事協調機構,制定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配套政策措施和盤活閑置集體資源資產的具體辦法,不斷探索激活要素、激活主體、激活市場有效措施和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路徑,持續促進農民財產性收入穩定增長,進一步增強農村集體經濟實力,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提供有力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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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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