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區基層法院審理了一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理清了繼承人償還債款的義務,為債權人追回債務,維護自身權益提供了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何某生前因做生意之需向朋友王某借了一筆錢,其后何某因病離世。王某無奈只得將何某的兩位法定繼承人訴至法院,以冀維護自身權益。法院經審查認定,王某所提供的由被繼承人何某出具的“借條”乃是對收到款項這一事實的確認,且有同一時間段的銀行取款流水加以印證,還有證人證言予以佐證,故而對原告與何某之間的借貸關系依法予以確認。盡管何某已然去世,然而其母崔某、妻子李某作為被繼承人何某僅有的兩位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分割遺產時,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及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應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之規定,被告崔某、李某應當在所得遺產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繼承人不僅要承受被繼承人的財產,同時也要承受被繼承人所留的債務,對其所留的債務也負有清償責任,至于何某是否有遺產,二被告是否繼承,應由原告在執行案件中提供相關線索。因此判決何某母親崔某,妻子李某在繼承何某遺產范圍內償還原告所欠的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