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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農業農村廳 吉林省財政廳 吉林省商務廳關于印發《吉林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4年09月13日 來源:吉林城鄉網

各市(州)農業農村局、財政局、商務局,長白山管委會農業農村和水利局、財政局、商務局,長春新區農林水務局、財政局、商務與文化旅游局,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財政局、商務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通知》(農辦機〔2024〕4號)精神,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加快農業機械結構調整步伐,提升農機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水平,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制定了《吉林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工作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吉林省農業農村廳 吉林省財政廳 吉林省商務廳

  2024年9月9日


  吉林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工作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4〕7號)精神,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通知》(農辦機〔2024〕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加力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進一步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努力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提升農機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實施范圍和補貼對象

  (一)實施范圍。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在全省各縣(市、區)實施。

  (二)補貼對象。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二、補貼種類

  補貼報廢機具種類為拖拉機、播種機、水稻插秧機、聯合收割機、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機動噴霧(粉)機、機動脫粒機、飼料(草)粉碎機、鍘草機。

  三、報廢條件

  申請補貼的報廢農機的發動機等主要部件齊全,來源清楚合法,機主(指合法擁有機具的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統稱“機主”)應就機具來源、歸屬等作出書面承諾。納入牌證管理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需提供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核發的牌證;無牌證或未納入牌證管理的,應當具有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等機具身份信息,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方案。

  根據《拖拉機禁用與報廢標準》(GB/T 16877-2008)、《聯合收割機禁用和報廢技術條件》(NY/T 1875-2010)、《水稻插秧機報廢技術條件》(NY/T 3529-2019)、《機動植保機械報廢技術條件》(NY/T 2454-2019)、《機動脫粒機報廢技術條件》(NY/T 3532-2019)、《飼料粉碎機報廢技術條件》(NY/T 3531-2019)、《鍘草機報廢技術條件》(NY/T 3530-2019),小型拖拉機(功率≤18kW)使用年限超過10年、大中型拖拉機(功率>18kW)使用年限超過15年、履帶拖拉機使用年限超過12年、自走式聯合收割機使用年限超過12年、懸掛式玉米聯合收割機使用年限超過10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機使用年限超過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機使用年限超過10年、機動噴霧機使用年限超過10年、機動脫粒機使用年限超過8年、飼料(草)粉碎機配套電動機功率≤18kW使用年限超過10年、飼料(草)粉碎機配套電動機功率>18kW使用年限超過12年、鍘草機使用年限超過10年。對于無報廢年限規定或雖有報廢年限規定未達報廢年限,但安全隱患大、故障發生率高、損毀嚴重、維修成本高、技術落后的農機,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細則給予報廢補貼。對于嚴重殘缺、改裝拼裝、來歷不明的農業機械,不能給予報廢補貼。

  四、補貼標準

  中央財政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由報廢部分補貼與更新部分補貼兩部分構成。報廢部分補貼實行定額補貼,分兩種情況,即:“基本報廢補貼額”和“提高標準報廢補貼額”。“提高標準報廢補貼額”包括,報廢20馬力以下拖拉機,補貼額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報廢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播種機并新購置同種類機具的(不低于所報廢機具類別),按“提高標準報廢補貼額”給予報廢補貼。此外的其他情形,均按照“基本報廢補貼額”給予補貼(詳見附件1)。另外,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報廢補貼申領要以購置新設備為前提。提高報廢補貼標準政策實施期限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如有變動,另行通知)。更新部分補貼標準按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執行。

  五、資金安排

  根據中央財政下達我省的農機報廢補貼資金額度,綜合考慮各地基礎因素、績效任務因素等,測算分配各縣(市、區)資金額度。各縣(市、區)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兩新”工作要求,結合實際做好資金績效目標的制定,全力推動農機報廢工作開展。各縣(市、區)要優先使用農機報廢補貼資金額度,如果資金不足,可統籌使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統籌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報廢補貼資金總額的10%。對于年度內未錄入系統的報廢機具由各縣(市、區)按計劃進行統籌安排,做好登記,于下一年度優先辦理,確保資金使用實現兩年動態緊平衡。 

  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監測,定期調度和通報資金使用進度,并根據各縣(市、區)資金使用和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實行報廢補貼資金額度總量控制,統籌調劑余缺,資金重點向工作進度快、任務完成好的地方傾斜,確保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六、確定回收拆解企業

  報廢農機回收拆解企業(以下簡稱“回收拆解企業”)應以當地具備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為主,也可選擇依法具有農機回收拆解經營業務的其他企業或合作社。其中,當地具備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經當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同意后,向當地縣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提出備案申請;依法具有農機回收拆解經營業務的其他企業或合作社,向當地縣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提出備案申請。對于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各地可根據實際對回收拆解企業進行單獨審查,確定回收拆解企業。凡是提出備案申請的企業或合作社,由縣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依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拆解技術規范》(NY/T2900-2022)等相關規定進行審核后,向社會公示回收拆解企業(合作社)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公示7天無異議后,經市(州)農業農村局匯總,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農業農村廳定期向社會公布。回收拆解企業或合作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環保的規定,按照《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拆解技術規范》(NY/T2900-2022)開展報廢農機回收拆解工作。對于本方案下發前確定的報廢回收拆解企業,各地農業農村(農機)部門要按照新的標準要求組織其進行改造升級,對改造升級后仍達不到標準要求的,要取消其報廢回收拆解企業資格,并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

  七、操作程序

  (一)報廢舊機。

  1.機主自愿將擬報廢的農機交售給回收拆解企業,并出具《農業機械來源和歸屬承諾書(樣式)》(見附件2,由縣﹝市、區﹞農業農村﹝農機﹞主管部門統一印發,以下簡稱《承諾書》)。

  2.回收拆解企業核對機主和擬報廢的農機信息,拍攝機主與整機合影照片,拍攝并拓印機架號,拍攝整機銘牌等照片,做好留存,對其真實性和唯一性負責。向機主出具《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樣式)》(見附件3,由縣﹝市、區﹞農業農村﹝農機﹞部門統一印制,登記時進行編號,以下簡稱《確認表》)。做好信息登記,建立報廢機具臺賬備查。(臺賬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報廢機具所有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聯系電話、品牌型號、發動機號碼、發動機功率、機身底盤/機架號碼、銘牌號、出廠日期、號碼號牌、注冊登記日期、機型、農業機械類別、報廢補貼額、回收確認表編號、回收拆解企業名稱、核驗人員等)。

  3.機主將身份證件復印件、人機合影照片、申報資料以及《確認表》《承諾書》等,報送當地縣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申請報廢。如果為報廢并新購置同種類機具的,需要同時提供新購置機具相關佐證材料(包括機主本人名下的購機發票、人機合影等必要材料,并由核驗人員進行審核認定,購機發票開票時間應為本方案發布日期之后,并在提高報廢補貼標準政策實施期限內辦理)。

  4.縣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對機主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登記機主及擬報廢的農業機械信息,以及新購置同種類機具信息,留存相關資料,建立臺賬(臺賬內容參照回收拆解企業臺賬包含內容)。

  5.回收拆解企業向縣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提供機主和報廢農機信息,提出現場核驗申請,縣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對相關信息與機主申請材料核對一致后,進行審核登記。縣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接到回收拆解企業核驗申請后應盡快組織人員到報廢現場開展現場核驗工作。

  6.現場核驗后,回收拆解企業及時對回收的農機進行拆解并建立檔案,對國家禁止生產銷售的發動機等部件進行破壞性處理,拆解全程要錄像監控,要提供人機合影、拆前、拆中、拆后4張照片,拆后的照片要有主要部件拆后的狀況。縣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要對農業機械拆解實行嚴格監管,定期到現場查驗及調取查看監控錄像。在確認農業機械按規定拆解完成后,核驗人員在《確認表》上簽字蓋章。

  (二)注銷登記。納入牌證管理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機主持《確認表》和相關證照,到當地負責農機牌證管理的機構依法辦理牌證注銷手續。相關機構核對機主和報廢農機信息后,在《確認表》上簽注“已辦理注銷登記”字樣。

  (三)兌現補貼。機主憑有效的《確認表》《農業機械報廢補貼申請表(樣式)》(見附件4,由縣﹝市、區﹞農業農村﹝農機﹞部門統一印制,發放時登記編號),按縣(市、區)相關規定申請補貼。縣(市、區)農業農村(農機)部門對相關資料審核通過后,在農機購置補貼系統信息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鼓勵在鄉村或補貼申請點公示欄中同時公開公示信息。公示無異議后,農業農村(農機)部門將農業機械報廢補貼資金申請提交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按規定向符合要求的機主兌現補貼資金。原則上農民個人(每戶)年度內享受報廢補貼的農業機械數量不多于2臺,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報廢補貼的農業機械數量不多于5臺。縣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應按照不超過購置補貼機具總量的原則,合理確定年度報廢補貼農機數量,并做好報廢總體數量結構的統籌,規范回收拆解企業行為,不能只報廢補貼額度大的機具,要兼顧大型機具和小型機具。對于報廢結構明顯不合理的,省里將視為異常情況,組織調查。

  (四)登記建檔。縣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和回收拆解企業應同時建立拆解檔案,拆解檔案應當包括銘牌或編號、拆解錄像和其它能體現農業機械身份的原始資料、照片、拓印等,拆解檔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縣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應對回收拆解企業拆解或者銷毀農機進行監督,對檔案資料建立保存進行檢查指導。

  各縣(市、區)要本著便民利民、提高效率原則,積極培育回收拆解企業,本區域內暫無回收拆解企業的,也要組織開展農機報廢工作,確保國家政策普惠共享。具體操作辦法為:選擇有回收拆解企業的地域相鄰或相近縣(市、區)開展業務合作,與對應農業農村(農機)部門、回收拆解企業簽訂業務合作協議,經所在市(州)農業農村部門審核后,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由機主所在地農業農村(農機)部門審核機主和報廢農機信息,并對回收拆解企業拆解或者銷毀農機進行監督。回收拆解企業所在地農業農村(農機)部門配合做好相關業務監管工作。注銷登記和兌現補貼工作由機主到所屬地相關機構辦理。本區域內有回收拆解企業的,也可根據農機報廢工作需要,在全面壓實監管主體責任基礎上,按上述操作辦法,與地域相鄰或相近縣(市、區)農機回收拆解企業開展合作。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州)、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商務部門要切實加強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過去已開展農機報廢更新業務的,要進一步加強監管,規范運行,嚴格核驗,確保政策有效落實。過去沒有開展此項業務的,要抓緊組織開展。需要與相鄰地域開展業務合作的,要盡快簽署合作協議,抓緊組織實施。要細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機制,明確業務工作流程。要加強政策宣傳,擴大公眾知曉度。大力推行信息公開,對享受補貼的信息進行公示,對實施方案、補貼額、操作程序、投訴咨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開,主動接受監督。要加強補貼業務培訓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  

  (二)推行便民服務。各地有關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創新工作方式,鼓勵采取“一站式”服務、網上辦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要做好與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信息平臺的銜接,加快實現回收拆解等信息與農機購置補貼相關信息的互聯互通,提高補貼申請資料校核效率。鼓勵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農機維修企業、農機合作社合作開展農機報廢回收工作,鼓勵回收拆解企業上門回收、辦理業務。

  (三)強化監督管理。省級層面將強化抽查檢查,督促指導各地做好有關工作,并把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情況納入對市縣農業機械化考核相關內容,強化結果運用。市縣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進一步完善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監管機制,制定風險防控措施,提升信息化監管能力,逐步將農機報廢全流程各環節納入信息化監管范圍,通過定期調取回收拆解企業視頻監控等方式實行全鏈條監管,防止機具假報廢、流入二手機市場。對未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具,要嚴格防控風險,加強監管,嚴查虛假報補等騙套補貼資金的違規行為,嚴懲違規主體。發現回收拆解企業未按規范拆解或銷毀、未按要求建立保存檔案資料以及存在其他違規行為的,應視情節輕重,采取警告、通報、暫停參與補貼實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參與補貼實施等措施進行處理。對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補貼資金的企業、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要參照農機購置補貼的有關規定和原則進行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將其納入“ 黑名單” 。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認真受理、核查、處理群眾舉報投訴。各縣(市、區)農業農村(農機)部門要切實擔負起推動實施和強化監管主體責任,對在工作中出現慢作為、不作為、監管不到位、把關不嚴、監督失職失責、造成不良影響的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追責問責。

  (四)及時報送情況。各縣(市、區)要根據本實施方案,結合實際制定印發本地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實施細則。需要與相鄰地域開展業務合作的縣(市、區),要抓緊與有關部門及回收拆解企業研究合作事項,并簽署合作協議。實施細則及合作協議報經市(州)農業農村部門審核后,抄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和省商務廳。要加強實施進度統計分析和信息的公開公示,嚴格執行進度季報制度,做好半年和全年總結分析,分別于每年7月5日和12月5日前向省農業農村廳報送半年和全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總結。

  本實施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吉林省農業農村廳 吉林省財政廳 吉林省商務廳關于印發<吉林省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吉農機發〔2020〕31號)同步廢止。

  

附件: 

1.吉林省農機報廢補貼機具及報廢補貼額一覽表.doc

2.農業機械來源和歸屬承諾書(樣式).docx

3.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樣式).docx

4.農業機械報廢補貼申請表(樣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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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遲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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