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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氣預報
切實做好今年秋糧收購工作
日期:2018年09月25日 來源:

    近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財政部、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鐵路總公司等九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切實做好2018年秋糧收購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今年將有哪些工作保障秋糧收購?又給種糧農民許下哪些定心的承諾和舉措呢?

繼續實施稻谷最低收購價政策

    2018年,國家繼續在部分主產區實施稻谷最低收購價政策。

    根據此前印發的《小麥和稻谷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中晚稻(包括中晚秈稻和粳稻)預案執行區域和時間為:江蘇、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廣西、四川8省(區)當年10月10日至次年1月31日,遼寧、吉林、黑龍江3省當年11月1日至次年2月末。其他省(區)是否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由省級人民政府自主決定。

    2018年生產的中晚秈稻(三等)、粳稻(三等)最低收購價格分別為每50公斤126元、130元。《通知》要求,符合預案啟動條件時,相應地區要及時按程序報批啟動;當市場價格高于最低收購價時,要及時停止實施。

提前公布收購網點,方便農民賣糧

    《通知》要求,實施稻谷最低收購價政策的地區,要提前備好收購場地、計量器具、檢化驗儀器等,確保需要時能及時開秤收糧。要根據糧源分布,合理布設收購網點,并提前向社會公布,方便農民售糧。

    收儲倉容矛盾突出的地區,要采取騰倉并庫、調銷減庫、維修改造等措施,千方百計擴大收儲能力。

    玉米、大豆補貼及時兌付

    秋糧除了稻谷,玉米也是“主力”。《通知》表示,2018年在東北地區實施玉米、大豆市場化收購加補貼的機制,其他糧食產區和糧食品種由地方政府結合當地實際統籌組織開展收購工作。

    為了讓農民能及時拿到補貼,《通知》強調,實施補貼政策的地區,財政部門要牽頭制定并落實好補貼實施方案,合理確定各品種補貼標準并及時兌付。

避免發生大范圍農民“賣糧難”

    秋糧收購工作,首先就是讓農民收獲的糧食能順利賣出去。《通知》提出,糧食產區要緊緊圍繞“有人收糧、有錢收糧、有倉收糧、有車運糧”等重點環節,加強協同配合,提前研究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有針對性解決實際問題,避免發生大范圍農民“賣糧難”。

    減少“地趴糧”

    避免大面積霉糧壞糧

《通知》專門強調,要著力提高為農服務水平,給農戶一些必要的指導。

    比如,糧食產區加強對農戶庭院儲糧的技術指導,支持農戶配備科學儲糧裝具和設施,最大限度減少“地趴糧”。

    收儲任務較重的地區,要組織技術人員進村入戶開展預檢,指導幫助糧食整理,并聯系銷售渠道。

    抓緊組織烘干設施改造升級,保障必要的糧食烘干能力,確保秋糧及時烘干,避免發生大面積霉糧壞糧事件。

    糧庫要做好服務

《通知》要求,收儲庫點要做到價格上榜、標準上墻、樣品上柜,有條件的收儲庫點要主動為農民提供風選、篩選、色選等整理服務,必要時早開門晚收秤,延長收購時間,滿足農民售糧需求。

    重點防范

    “打白條”等坑農害農行為

    《通知》專門提出,要切實維護收購市場秩序。

    特別是實施政策性糧食收購的地區,要嚴格按照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等糧食收購政策規定,切實加強收購流程管理、強化“轉圈糧”“以陳頂新”“先收后轉”的防范措施,重點防范“打白條”、壓級壓價、抬級抬價、拒收農民交售符合標準的糧食、買賣“人情糧”、騙取收購資金和補貼等各類坑農害農、損害國家利益和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

    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糧食收購政策的涉糧案件,必須依法嚴厲查處;對工作落實不力、失職瀆職、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追責。

支持糧食企業開展市場化收購、銷售、貿易和加工

    由于國家糧食收儲制度改革是由政策性收儲為主向政府引導下市場化收購為主轉變,所以今年對糧食企業等市場化收購主體的支持也不少。

    比如,在資金方面,農業發展銀行在保障最低收購價收購資金的同時,積極支持各類糧食企業開展市場化收購、銷售、貿易和加工;商業性金融機構要加大對糧食收購的支持力度,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現有涉農貸款優惠政策,緩解糧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

    此外,《通知》還要求各糧食產區,要指導糧食企業加強與種糧大戶、家庭農場、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接,積極開展預約收購、訂單收購、上門收購、綠色通道等個性化服務。

    如果發生自然災害

    保險要及時理賠

    自然災害難以完全避免,但可以提前做好工作,盡量減少損失。《通知》也對此提出了一些措施要求:

    自然災害頻發地區,要加強形勢預判和監測預警,提前做好糧食收獲烘干、超標糧食收購、農業保險兌付等預案,妥善應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和問題。

    如果在收獲季節發生自然災害,有關地區要督促保險機構按照農業保險合同約定,及時核災足額理賠,對發現不履行約定賠付責任以及少賠、惜賠等損害農民權益的行為,從嚴從快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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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遲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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