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積的審批標準是什么?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積審批標準為:(一)城市郊區及鄉(鎮)所在地,每戶面積不得超過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村莊建在鹽堿地、荒灘地上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戶宅基地面積可低于前款規定限額。 農村宅基地是否能繼承? 農村宅基地不能單獨繼承。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村集體,使用權屬于村內房屋所有權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所以宅基地不屬于遺產,不能被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 需特別指出的是,將來繼承的房屋滅失后(村民一戶一宅外),不能進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繼續使用這塊宅基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權另行安排。 為什么要開展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涉及農村千家萬戶,關系到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國家、省、市加快推進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是依法保護宅基地使用權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農村集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不動產統一登記的重要基礎和保障。開展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可以有效規范農村住宅建設,防止亂占濫用耕地,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對廣大農民群眾有什么好處? 通過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依法確認農民集體土地權利,保護廣大農民群眾的合法財產權,強化農民群眾的土地物權意識,有助于在城鎮化、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推進過程中,切實維護農民權益,更是維護農民與土地長期穩定的產權關系,將農民與土地物權密切聯系起來,可以進一步激發農民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的積極性,為下一步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基礎。 申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申請農村宅基地應向鄉鎮政府、辦事處提交下列資料: (一)村民個人申請宅基地的申請書; (二)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家庭成員,戶口是否本村集體戶口等); (三)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出具的材料: 1、申請人現有的宅基地情況; 2、對申請人擬發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積、宗地草圖等; 3、村民會議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討論情況,在村集體公布情況的說明等; 4、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現狀圖等,并注明擬占用土地地類; (四)屬于建新交舊的,申請人與村委會簽訂的建新交舊協議書;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不同的歷史階段對超占面積宅基地如何進行確權登記發證? 根據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對宅基地超占面積的,在辦理登記時按下列情況處理: (1)《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1982年2月13日)以前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施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2)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時起至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后,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3)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當地政府批準宅基地面積進行登記。其宅基地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注明,將超占面積標注出來,待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并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確權 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