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持續推進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建設,有效加強訴源治理工作,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優質高效便捷的訴訟服務。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0日,孫某與黃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依照合同約定向黃某支付了20萬元定金購買黃某名下房屋,但因黃某無法辦理產權給孫某造成了損失,孫某要求黃某賠償40萬元,因賠償事宜雙方未達成一致,故訴至法院。 朝陽區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工作人員了解情況后,發現雙方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為減少當事人訴累,有效化解矛盾,在征求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委派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為當事人進行調解。今年8月15日,孫某與黃某經朝陽區南湖街道二二八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在自愿、平等、互諒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簽訂了《人民調解協議書》。 8月16日,雙方來到朝陽區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訴訟服務中心快速受理申請,依法進行審查并確認,當事人從提交申請到領取司法確認裁定書,用時不到20分鐘。 法官說法 司法確認是指對于涉及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糾紛,經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后,由雙方當事人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的一種案件類型。法院依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對當事人達成的民事調解協議進行自愿性、合法性的審查,并賦予其強制執行力。 司法確認具有效率高、有強制執行力、不收費三大優勢,既能有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又能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和法院解決糾紛的司法成本,對促進人民法院參與社會治理、化解矛盾糾紛具有積極意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予受理司法確認申請: (一)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的; (二)不屬于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 (三)申請確認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等身份關系無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適用其他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審理的; (五)調解協議內容涉及物權、知識產權確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