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來婚姻被認為是終身大事,彩禮作為男女雙方及家庭之間表達感情的一種方式,也蘊含著對婚姻的期盼與承諾。近年來,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結婚彩禮數額也持續走高,涉彩禮糾紛案件數量也呈上升趨勢。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區基層法院審理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 原告房某與被告馬某于2020年經人介紹相識,2022年兩人訂婚,訂婚宴上房某給付被告馬某彩禮3萬余元,但訂婚后雙方因感情不深,就結婚事宜不能達成一致,無登記結婚意愿,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返還彩禮未果,遂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確定戀愛關系后,是以結婚為目的給付被告彩禮,且雙方并未共同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原告主張被告返還上述彩禮,法院予以支持。 為妥善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平衡雙方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月18日發布《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針對彩禮認定范圍、返還原則等予以規范,自2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在認定某一項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時,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明確幾類不屬于彩禮的財物,包括: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此類財物的支出,金額較小,主要是為了增進感情的需要,在婚約解除或離婚時,可以不予返還。 法官提醒,婚姻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和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彩禮作為一種傳統習俗更應該理性對待,讓婚姻始于愛,讓彩禮歸于禮。多了解婚姻法律法規,理性捍衛各自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