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錢請托辦事以謀求自身利益的事情在生活中時有發(fā)生,但是錢花了,請托之事未辦成,請托人要求返還請托費用,法院是否支持呢?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初,原告母親于某通過朋友介紹認識被告,得知被告在某公司有關系,便請托被告為原告辦理工作調動。2022年5月10日,原告向被告轉賬19萬元,用于辦理此事。后因被告無法為原告辦理工作調動事宜,其向原告返還5萬元后未再返還,故原告訴至長春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法官審理 法院認為,原告委托被告為其辦理工作調動,并為此支付了涉案款項,欲通過花錢找人疏通關系以實現(xiàn)調動工作的目的,其行為已經(jīng)違反了我國法律所確立的公平、競爭、擇優(yōu)的選拔用人制度,違反了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共利益,擾亂了社會秩序,該請托行為不具有合法性,不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范圍,故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jīng)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fā)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guī)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我國民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故對于有違公序良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請托行為無法得到司法機關的認可和保護。具體到本案,法院根據(jù)案件實際情況,依法作出裁判,維護了社會的公平秩序。在此提醒廣大群眾,要牢固樹立正確的法治觀念,遇事要通過正規(guī)合法的途徑解決,而非托關系、找人脈,切莫“病急亂投醫(yī)”,防止上當受騙,蒙受經(jīng)濟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