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案件經過 2021年06月,劉某和無證駕駛尚未登記的兩輪普通摩托車與穆某英駕駛的吉A9***E號小型客車發生交通事故,經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和負全部責任,穆某英無責任。吉A9***E號小型客車的所有人是穆某英,該車在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事故發生后,吉A9***E號小型客車車輛維修費共計花銷人民幣 4058元。因劉某和未賠償穆某英修車款,穆某英向某保險公司提出了保險理賠,并將向劉某和要求賠償的權利轉讓給某保險公司,隨后,某保險公司向穆某英支付修車款人民幣 4058元,某保險公司因此對上述賠償款取得代位求償權。現某保險公司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提起訴訟,請求德惠法院依法判決。 案件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承擔侵權責任。經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劉某和負事故全部責任,穆某英無責任,法院予以采信。穆某英駕駛的吉A9***E號小型客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經車主穆某英申請,某保險公司已對該車進行了賠付并取得代位求償權。所以,某保險公司要求劉某和給付代位求償款4058元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劉某和于判決生效之日立即賠償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理賠款4058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七條規定:保險人依照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主張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因第三者侵權或者違約等享有的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