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毒品是社會公害。但是,很多人認為只要自己不吸毒不販毒就不會因為毒品犯罪受罰,殊不知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毒也構成犯罪。 6月27日,隨著清脆的法槌聲敲響,長嶺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長嶺縣人民檢察院派員支持公訴,被告人家屬旁聽庭審。 庭審現場氣氛莊嚴、秩序井然,審判長馮超有序組織控辯雙方進行舉證、質證,并就犯罪事實、定罪量刑等問題充分發表意見。被告人叢某當庭表示已經深刻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給自己的家庭帶來了沉重的傷害,同時也為給社會造成嚴重危害深表悔意。他告誡大家不要像他一樣犯下如此大錯,并表示自己將改過自新,做一名好公民。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叢某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叢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 根據其犯罪事實以及坦白、認罪認罰等從寬情節,判處被告人叢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珍愛生命,遠離毒品。毒品一日不絕,禁毒一刻不止。6月26日是國際禁毒日,6月是全民禁毒宣傳月,只有人人參與禁毒戰爭,才能筑牢全民禁毒防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向他人販賣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販賣毒品,符合前款規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條件的,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并罰。 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