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2月,張某在劉某經營的九臺區某餐飲店打工時,為快速承接庫管的出庫任務,在跑步行進過程中摔倒,導致其肋骨骨折,后鑒定為十級傷殘。事故發生后,劉某經營的九臺區某餐飲店注銷,張某求助無門,遂將九臺區某餐飲店訴至長春市九臺區人民法院。 審理結果 案件受理后,法官發現原告張某起訴的九臺區某餐飲店為注銷狀態,為保護張某的合法權益,遂建議張某變更該餐飲店實際經營者劉某為被告,進行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原告張某在被告劉某經營的九臺區某餐飲店提供鐵板煎烤等勞務,雙方形成個人勞務關系,張某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因摔倒受到損害,劉某對此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及具有一定技術能力的工作人員,應當對自身安全具有安全防范意識,應當意識到在相對光滑地面奔跑可能有摔倒風險,張某未盡到上述自我安全保障義務導致自身受傷,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本院酌定張某在本起事故中自行承擔60%的責任。被告劉某作為接受勞務一方,明知提供勞務者在日常工作中經常產生相對危險的行為但并未利用有效管理手段進行制止,最終導致案涉事故發生,劉某應當承擔次要責任,酌定對本起事故承擔40%的責任。 法官說法 雙方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接受勞務一方有義務對提供勞務一方的安全進行保障。其中包括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提供必要的安全保護用品和措施,以及進行必要的安全培訓的指導。另外,接受勞務的一方還需要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如果一旦發生意外或傷害,接受勞務一方應在責任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