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原告小美曾在被告某醫療美容醫院治療臉部斑痕,效果良好。近日,小美發現某雜志上刊登了被告醫院的廣告,該廣告使用了小美治療臉部斑痕前后的照片作為病案,照片中僅有面部的鼻子和嘴部分。小美認為某醫療美容醫院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故訴至長春市九臺區人民法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肖像權及肖像】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法官說法 那么,使用局部形象是否構成侵犯肖像權呢? 形象,是指原形人相貌綜合特征給他人形成的、能引起一般人產生與原形人有關的思想或感情活動的視覺效果。畫像、照片等載體,如果其內容不能再現原形人的相貌綜合特征,不能引起一般人產生與原形人有關的思想或感情活動,一般人不能憑直觀清晰辨認該內容就是某一自然人的形象,這樣的載體不能稱為肖像。如果載體所表現的內容,只有憑借高科技技術手段進行對比,才能確定這是某一自然人特有的一部分形象而非該自然人清晰完整的形象,一般人不能憑直觀清晰辨認載體所表現的內容就是該自然人,則這一載體也不能稱為該自然人的肖像。該自然人只是載體所表現內容的原形人,不是肖像人。由于這樣的載體所表現的內容不構成肖像,原形人也就對這一內容不享有肖像權。 本案中,小美所訴的照片只有面部的鼻子和嘴部分,不是完整的特定人形象,不能反映特定人相貌的綜合特征,不能引起一般人產生與特定人有關的思想或感情活動,因此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肖像。小美據此照片主張保護肖像權,理由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