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區基層法院在審理一件車輛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庭審中,發現案外人黃某林冒充其弟弟黃某某參加訴訟,法官當庭對其訓誡,并給予罰款處理。 黃某林與黃某某是親兄弟倆,2023年8月黃某某將兩輛汽車借給哥哥黃某林使用,后哥哥黃某林又將兩輛車租借給朋友劉某使用,劉某不慎將兩輛車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壞,弟弟黃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賠償車輛的維修和租賃費用。開庭當日,哥哥黃某林來參加庭審,庭審過程中哥哥黃某林自稱自己是黃某某,而被告劉某某也沒有提出異議,后經過書記員與安檢人員核實,發現來參加庭審的是原告的哥哥黃某林。 黃某林冒充其弟弟原告黃某某參加訴訟,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冒充他人提起訴訟或者參加訴訟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處理的規定,決定對黃某林予以罰款處理,鑒于黃某林的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且真誠悔過,態度較好,決定從輕處罰給予訓誡罰款處理。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法律中的基本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時,應本著善良、誠實的態度,講究信譽、恪守信用、行為合法。然而,審判實踐中,部分當事人在行使權利時,卻隱瞞事實,甚至惡意虛構,妨礙法院審理案件,擾亂訴訟秩序,浪費司法資源,侵害他人合法利益,對此種行為依法應予以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