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區基層法院審理了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在法院的積極調解下,雙方選擇了各退一步,很快便將矛盾化解。 本案原告為某小區物業公司,因業主于某多年拒絕繳納物業費,遂將其起訴至法院,要求于某繳納其所欠7年物業費 2133元,并支付違約金 1820元。庭審過程中,于某說出了自己不交物業費的理由和不滿。原來,某天于某因樓道聲控燈損壞導致出行不便而向物業提出更換燈泡的請求,而當時的工作人員的回答卻是“一個燈你自己不能換嗎?”得到這樣的回答后,于某便拒絕再繳納物業費,并表示,平時小區里有外來人員早上四五點就進來賣東西,十分擾民,物業也沒有管過。面對于某的質疑,原告表示以后一定會加強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素質,至于進小區賣東西的問題,并非原告不管,只不過因為己方沒有足夠的強制力,所以效果并不理想。 經過一番答辯和交流之后,原告表示,雙方的矛盾存在一定誤會,既然來到法院,希望可以就此解開誤會,隨后表示希望本案能夠調解,法官也根據雙方的訴求給出了調解意見,原告認為自己在合同義務的履行中確實存在不足的地方,因此可以撤回關于支付違約金的請求,并免除于某兩年的物業費。于某見對方態度誠懇,本來憤怒的情緒瞬間煙消云散,表示自己的做法也欠妥當,因為一兩件事就長期拒絕繳納物業費的行為確實很不理智,當即便同意了原告的調解意見,并將剩余1680元物業費當庭給付給了原告,原告也在庭審后提交了撤訴申請,一場多年的矛盾就此化解。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巍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