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采取“小偷小摸”方式多次盜竊他人財產的被告人徐某被吉林省江源林區基層法院依法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法庭上,徐某流下了悔恨的淚水。 2024年2月末至4月初期間,整日無所事事游手好閑的徐某攜帶扳手、千斤頂、充電式頭燈等作案工具,以夜色掩護,四次駕車先后到白山市江源區灣溝鎮興工社區小廣場、齊心村村部附近道邊、新華書店門前路邊、新區11號和13號樓樓前、灣溝林區二門市門前將他人停放在路邊三輛汽車上的3套車用電瓶、四輛汽車上的4個三元催化排氣管卸下后盜走,銷贓后共獲贓款860元,案發后,贓物被公安機關全部收繳后返還給被害人。 經法庭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考慮其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此案其自首后自愿認罪認罰等從重、從輕處罰情節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懷著僥幸心理、靠小偷小摸獲不義之財度日的人是逃脫不了法律制裁的。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巍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