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與王某新婚不久,偶然發現王某在家中服用不知名藥物。李某詢問王某時,王某支支吾吾,表示近期太累,是輔助睡眠的保健品。不放心的李某多次追問婆婆才得知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癥,且并未痊愈,需要按時服用藥物。李某認為自己受到了欺騙,以王某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如實告知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其與王某之間的婚姻關系。 那么,李某與王某的婚姻該當如何?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普法講堂 該案中,王某在辦理結婚登記前知曉自身患有精神分裂癥,且并未痊愈。王某患有的精神分裂癥系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的精神疾病類型,影響夫妻正常生活,為重大疾病。王某未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李某病情,侵犯了李某的知情權,影響了李某結婚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可撤銷婚姻的法定情形,基于此李某享有撤銷婚姻的權利。李某應在知情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撤銷婚姻。 婚姻當事人對締結的婚姻關系享有信息知情權,是否患有重大疾病,屬于締結婚姻之前雙方應當知曉的事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應該在婚前向對方坦誠相告,讓對方在知情的情況下作出是否愿意結婚的真實意思表示。《民法典》對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的情形作出了可以撤銷婚姻的規定,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的關系定性為同居關系。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解決。同時《民法典》還賦予了無過錯方主張損害賠償的權利。但是需注意,以未告知患有重大疾病為由,請求撤銷婚姻的期限是一年,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對方患有重大疾病之日起計算。 作者:王靜怡 王欣婷 責編:張立蘊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巍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