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執行局法官干警前往某工廠,僅用2小時,完成了對某機械公司廠房150余臺生產設備的財產保全,采取“活封”保全措施,既有利于被申請人正常生產經營,也保障了當事人后續勝訴權益的執行。
2020年1月,某機械設備公司與某銀行簽訂《金融借款合同》,約定向某銀行借款1.5億元,用于產品加工線項目,2022年12月,該機械設備公司無力償還剩余借款,經多次催要未果,某銀行將該機械設備公司起訴至朝陽法院,并申請了財產保全。
案件受理后,執行干警來到某機械公司的工業園區與該公司總經理進行了溝通,了解到,該企業仍在繼續經營,有大量訂單待生產。法官考慮到機器設備是工廠從事生產所必需的物質資料,若直接對設備進行查封,勢必會對其生產經營造成重大損失,從優化營商環境角度出發,執行法官隨即對生產設備作出清點及估值,將150余臺車床設備進行“活封”處理,并結合案情和此次查封保全目的,向有關負責人釋明法理,講清利害:“機器設備可以繼續生產使用,但禁止進行惡意轉移、變賣、設置抵押等損害申請人權利的處分行為,并定期對機械設備盡到合理的維護、保養義務。”該公司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的工作,財產保全工作順利完成。
下一步,朝陽區人民法院將繼續堅持善意執行理念,持續推進保全案件的快速高效處置,在能夠實現保全目的的前提下,精準把握保全查封措施的力度與尺度,靈活采取“活封”等方式,最大限度減輕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全力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作者:李鑫
責編:張立蘊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 巍
終審:曹夢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