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小葉畢業后在房屋中介公司租賃了長春市九臺區某小區的一處房屋,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自2024年6月8日至2024年9月7日,月租金1100元,押一付三。簽約當日小葉入住案涉房屋,未聞到明顯的刺鼻味道,但入住后逐漸出現了身體不適等問題。小葉便自費委托檢測機構對房屋的室內空氣質量進行檢測,報告顯示室內空氣中的甲醛值、總揮發性有機物值均超標。 小葉多次與中介公司協商換房或退租事宜無果,便訴至長春市九臺區人民法院,請求解除與房屋中介公司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并退還其交納的各項費用合計5456元(租金3300元、物業管理費1056元、押金1100元)。房屋中介公司不認可房屋存在有害氣體超標的結論,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條【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義務和適租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法官說法 出租人的核心義務是向承租人提供符合租賃用途,具有使用、收益價值的租賃物。出租人提供有害氣體超標的租賃房屋,侵害了承租人以安全健康為內容的人格權,致承租人的租賃目的無法實現,故相關房屋不應用于出租,已出租房屋亦無權收取租金,承租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全部款項。 經營房屋租賃業務的出租人,應對室內空氣質量進行檢測、治理,使之符合國家有關環保標準。本案中,根據小葉提交的檢測報告,中介公司交付的案涉房屋室內空氣中的甲醛值、總揮發性有機物值均超標。出租人如提供有害氣體超標的租賃房屋,侵害了承租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致承租人的租賃目的無法實現,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租金等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經訴前調解,小葉與房屋中介公司達成一致,解除雙方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中介公司返還各項費用合計5456元。 作者:胡玥 責編:張立蘊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巍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