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王將自己名下一房屋出租給小李,與之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約定租期一年,合同并未約定維修責任。屋內配有空調、洗衣機、冰箱等物品。合同到期后,雙方發生分歧,當初屋內冰箱在正常使用過程中,發生非人為導致的故障,無法使用后小李多次向小王反映并要其維修無果,于是小李自掏腰包對冰箱進行了維修。現小李要求小王支付冰箱維修費用,小王拒絕支付。 那么,冰箱的維修費用究竟該由誰承擔呢?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普法講堂 本案中,雙方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并未對房屋設備的維修義務進行約定,冰箱的損壞并非小李的過錯導致。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承租人可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所以,小王作為出租人應當承擔空調的維修義務。 一般來說,在租賃合同中,若當事人沒有約定維修義務由哪一方承擔,則應當由出租人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如果是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則不承擔維修義務。比如承租人未按約定的方法或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損壞的,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損壞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承租人在入住時,應與出租人一同檢查房屋內的設備和設施,拍照記錄現狀,并在合同中注明。租賃期間,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先墊付費用自行維修,或者請物業維修,然后向出租人追償維修費用。為了有效獲得補償,承租人一定要注意保留證據。 作者:王靜怡 責編:張立蘊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巍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