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與王某某系夫妻關系,名下共有一套房產。2024年2月,張某、王某某與兒子王某簽訂《贈與合同》,載明“張某、王某某自愿將二人名下的房屋,以無償贈與的方式贈送給兒子王某,但保留自己有生之年在此贈與住房內永久性居住的權利。受贈人兒子王某承諾在接受贈與后即承擔起對父母張某、王某某生老病死的贍養(yǎng)與善待義務,張某、王某某在此住房內永久居住……”。張某、王某某與王某作為承諾方均簽名按印。同年3月,該房屋過戶至王某名下。 2024年6月,王某與案外人朱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案涉房屋出售給朱某。張某與王某某得知后,將兒子王某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對案涉房屋的贈與,王某返還張某、王某某案涉房屋并配合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張某、王某某是否可以就贈與合同進行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定義】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三條【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及其行使期間】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本案中,張某、王某某對案涉房屋的贈與系附義務的贈與。根據《贈與合同》的約定,所附義務為王某對張某、王某某盡到贍養(yǎng)義務,并確保其對案涉房屋的居住權益。而王某在接受案涉房屋贈與并辦理過戶后不久,即與案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出售案涉房屋,構成對贈與合同所附義務的違反,故張某、王某某主張撤銷贈與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 作者:胡玥 責編:張立蘊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巍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