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小孫是一名14周歲的未成年人,未經父母同意,偷偷將家里的金條在網絡上交易賣給趙某。同日,交由快遞公司承運。后經小孫父親孫某(法定代理人)發現,及時與快遞公司取得聯系,要求將此包裹原路返回。快遞公司在接到該申請后,將此包裹暫扣在最近運輸地。由于快遞停止運輸,趙某也向快遞公司投訴,要求繼續運輸該包裹。無奈之下,孫某來到長春市九臺區人民法院,打算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方法一 孫某可以根據運輸合同案由起訴快遞公司,要求快遞公司將寄出包裹予以返回。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條【托運人變更或者解除運輸合同權利】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是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方法二 孫某也可以起訴趙某,確認小孫與其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后經法官調解,孫某、趙某和快遞公司達成和解。即孫某將錢款返還給趙某,快遞公司將包裹原路退回。 作者:胡玥 責編:張立蘊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巍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