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有時會發生兩人因糾紛大打出手,另一人為避免矛盾升級主動拉架,此時,一旦拉架的人因此受到傷害,由此產生的賠償責任應當由誰承擔?近日,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發區法庭審理了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辦案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對各方當事人的責任比例作出劃分,糾紛得到順利解決。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7日,張某鋒開車接姐姐張某利(因手臂骨折后取內固定裝置住院)出院后,于12時30分許到達某商場門前停車場內,因爭奪車位張某鋒與李某發生口角和肢體接觸,張某利為避免張某鋒受到傷害和沖突升級,當即到二人中間進行勸阻、拉架,過程中造成張某利手臂受傷,張某利受傷后在醫院住院治療7天。2024年4月,張某利訴至法院,要求李某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1.2萬元。 案件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李某與張某鋒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應具有認知能力與控制能力,二人因車位問題產生分歧,本應友好協商,互相禮讓,但二人均未能保持冷靜態度,未能與對方進行友好溝通,而選擇以爭吵甚至肢體接觸的方式解決糾紛,從而導致勸阻拉架的張某利受傷,故對張某利的損害后果具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張某利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身體健康應當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其曾因手臂骨折住院治療且尚處于康復期,更應按出院醫囑謹慎小心、避免受傷手臂遭受劇烈暴力,而其在張某利與李某發生沖突時,上前拉架導致手臂再次骨折,故對自身身體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亦應承擔一定責任。基此,結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李某、張某鋒的賠償責任比例分別為35%,張某利的責任比例為30%,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李某賠償張某利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4000元。 法官講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張某鋒與李某因瑣事發生糾紛進而上升到肢體沖突,張某利為平息矛盾上前拉架為法律和道德所倡導,其在拉架過程中因此受傷,張某鋒與李某對張某利的受傷均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張某利在骨折未完全痊愈的情況下仍主動拉架,自身亦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一定責任。 作者:李鑫 責編:張立蘊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巍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