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一)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 當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其中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這里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通常包括衣、食、住、行、醫等方面的開支。 (三)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夫妻雙方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自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四)履行法定扶養義務和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如撫養子女)和贍養義務(如贍養父母)所負的債務,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這些債務通常是為了維護家庭關系和社會穩定而產生的。 哪些情況算是夫妻一方事后追認? 關于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的理解,可以打個比方:丈夫向朋友借了錢,寫了借條,妻子并沒有簽名,但是借款直接轉到了妻子賬戶、通過妻子賬戶還款,或者債權人通過溝通有證據證明妻子知道該債務的存在,即可視為事后追認。 怎么界定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最常見的其實就是刷個人信用卡用于買車或購置家庭生活用品,如果是明顯屬于個人消費的刷卡就沒辦法認定為共同債務了,這里重點提示一個常見現象,很多當事人經常進行信用卡套現,賬單顯示的消費內容通常都是虛構的消費行為,這些很有可能不會被認定為家庭生活所需開支。 普法講堂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履行法定扶養義務和贍養義務以及夫妻同意資助親朋所負的債務,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在處理夫妻共同債務時,雙方應充分了解法律規定和認定標準,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同時,在借款或貸款時也應謹慎考慮,避免因債務問題引發家庭矛盾和法律糾紛。 作者:王靜怡 責編:張立蘊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巍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