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長春市九臺區人民法院九臺人民法庭成功化解了一起因水管漏水商鋪無法經營而引發的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2015年9月,某房地產公司與孫某簽訂了為期十年的門市房出租合同。2024年5月,原告某房地產公司提起訴訟,表示自己只收到了部分租金并代繳了取暖費,要求被告孫某將剩余大部分租金和取暖費盡快給付。而孫某則辯稱,剩余部分租金已經通過交付現金的方式支付給房地產公司當時的總經理,在租賃房屋一年后,因房屋管道嚴重漏水致使孫某店鋪內用于經營的電子設備全部損壞,無法營業,造成高額經濟損失。當年事發后孫某與房地產公司當時的總經理口頭達成房屋收回并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合意,同時交還了鑰匙。因此,被告孫某因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要求返還剩余租金,并拒絕原告某房地產公司的所有訴訟請求。 辦案過程 案件受理后,辦案法官季時宇及時與雙方當事人溝通,了解案情,考慮到該案時間已久,當年留存的證據較少,有些事實已經無法考證,且雙方當事人有緩和關系的可能,便希望能夠通過調解化解雙方矛盾。但雙方當事人不愿達成和解,于是進行開庭審理。庭審過程中,法官通過仔細地詢問得知,原告某房地產公司堅持認為自己沒有維修破損水管的義務,而孫某則因其一直未退租金而將報廢的設備留在租賃房屋中長達七年未做清理。 季時宇法官聽過質證意見和法庭辯論后,厘清了爭議焦點,休庭后對雙方當事人耐心進行釋法明理。法官表示,某房地產公司作為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而因設備損壞導致孫某無法繼續經營,且該房屋已由他人占有使用,某房地產公司有義務退回相應的租金。同時,孫某作為承租人,在雙方約定解除合同并已經交還鑰匙的情況下,卻沒有將所有物品清理移出,對房屋流轉使用造成影響,違反了承租人的返還義務。法官建議雙方當事人庭后共同確認房屋現狀,找到當年收取租金的工作人員,共同協商解決,更好地保護各自的利益。 在開庭的第二天,法官接到了原告某房地產公司的電話,告知雙方已經私下進行溝通,也認識到了自己之前對法律理解的錯誤,并提出了撤訴。至此,這起長達八年的矛盾糾紛被成功化解。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群眾利益無小事,長春市九臺區人民法院始終堅持用心、用情、用力依法妥善化解群眾身邊的“小案”,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堅持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作者:趙素藝 責編:張立蘊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巍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