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原告趙某等7人與被告某培訓公司簽訂了《培訓合同》,培訓公司承諾考場設在本公司,且保證百分百通過考試。合同簽訂后,趙某等人了解到該培訓公司沒有設置考場的資格,于是紛紛拒絕參加培訓并要求該公司退還培訓費。培訓公司以趙某等人毀約為由不予退還。雙方多次協商未果,趙某聯合其他學員將某培訓公司訴至長春市九臺區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孫娜查閱案卷材料、聯系雙方當事人詳細了解案件事實經過和爭議焦點。基于該案訴爭金額不大,事實經過明晰,為保障趙某等人合法權益,規范培訓公司經營行為,法官認為該案可以通過調解的方式得到有效解決,遂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調解過程中,趙某等人認為某培訓公司存在欺騙行為,且自己并未在該培訓公司開展培訓,對培訓公司來說沒有任何損失,理應退還學費。某培訓公司卻認為,雙方已簽訂合同,趙某等人毀約在先,己方沒有過錯,不應退款。法官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和訴求,耐心釋法說理,引導雙方換位思考。先是勸導趙某等人,雙方確實存在有效合同,且趙某等人單方面拒絕培訓,違約在先,為培訓公司帶來了不便。同時指出趙某等人沒有在培訓公司進行培訓,既沒有產生實際的消費,培訓公司并沒有太大的投入和損失。經過多輪協商和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某培訓公司返還部分學費并當場履行。 長春市九臺區法院龍嘉人民法庭將積極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充分發揮人民法庭的職能作用,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工作原則,找到“情理法”最合適的切入點,積極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 巍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