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形式有哪些? 1、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2、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打印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4、錄音錄像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6、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口頭遺囑的適用 口頭遺囑是由遺囑人口頭表達、不以任何方式記載的遺囑。因口頭遺囑完全靠見證人表述證明,極容易發生糾紛,因此遺囑人只能在危急的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并且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遺產分配的原則: 1、不管男女(兒子、女兒)均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4、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作者:王欣婷 王靜怡 責編:張立蘊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巍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