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李某乘坐某運輸公司的班車去往省城,當到達目的地剛要下車時,售票員張某對其說道:“你的錢包被盜了。”李某一看果然背包已被劃破,錢包連同里面的4000元現金不見了,李某很是氣憤,質問張某既然看到小偷行竊卻為何不提醒。張某稱擔心小偷報復故未提醒。李某遂向公安報了案,并向法院起訴張某及運輸公司,要求賠償其損失。
售票員張某及其運輸公司是否應為乘客李某的損失擔責?
售票員認為,其不應擔責。一方面,乘客被盜乃屬不可預見或難以防備事件,防范亦需加強人力物力的投入(如車上保安和報警器的配備)方能達到真正的保障。售票員并無義務提醒乘客,運輸公司亦無法防范此類事件發生。另一方面乘客亦應為自身的注意不夠而擔責,可通過向公安報案,將小偷抓獲后,向盜竊者進行追償。
乘客李某認為,應由運輸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運輸公司作為承運人,其職責是將旅客及其行李安全運送到目的地,事實上乘客李某及其行李(錢物)并未安全運送到目的地,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官釋法】
法院審理后認為:
乘客李某與運輸公司存在客運合同關系。客運合同是承運人與旅客關于承運人將旅客及其行李安全運送到目的地,旅客為此支付運費的合同。根據運送工具的不同,客運合同可分為鐵路客運合同、公路客運合同、水路客運合同、航空客運合同等,客運合同一般采用票證形式,如車票、船票、機票等。本案顯屬公路客運合同,運輸公司作為承運人有義務將旅客李某及其行李安全運送至目的地。本案中,乘客李某在車上被盜4000元現金,是為事實,已為售票員親眼目睹被盜所證實,運輸公司未能將乘客李某及其隨身物品安全運送到目的地,已經違約,應為其違約承擔責任。
運輸公司應在能力范圍內為旅客及行李提供安全保障服務。在行駛的運輸車輛上,因囿于各種人力與物力的限制,如保安與報警器的配備缺乏,要求司機與售票員承擔防偷、抓偷等事務,確實勉為其難且存在不可預知風險,故而運輸公司為乘客及其行李的安全完全擔責并不合理。但運輸公司應在其能力范圍內為乘客及行李提供安全保障。如提醒義務。如有可疑人物上車則應反復提醒乘客注意自己的隨身物品,下車帶走行李等。在本案中售票員發現小偷正在行竊,可進行不特定的提醒,如再次提醒乘客注意自己的隨身物品,或者可以再次查票等其它方式中止小偷盜竊。
運輸公司應適當賠償,乘客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售票員作為運輸公司一員,其行為為公司行為,故應向運輸公司要求適當賠償,而售票員應在其無重大過失范圍內免責。乘客在小偷貼身行竊時竟然未發現,顯然太過于大意,自身未盡到注意義務,故應承擔大部分的責任。當然,乘客應當向公安報案,待破案時同運輸公司一起向小偷追償。
綜上,法院判決運輸公司應為乘客李某被盜承擔一定的責任,乘客李某也應為自己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而承擔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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