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22年,侯女士找到某房地產公司,想買一套住房,隨即該房地產公司為侯女士開展居間服務,為侯女士提供多套房源并數次實地看房,最終促成侯女士和房主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該房地產公司與侯女士簽訂了中介合同,雙方約定中介費。后來侯女士以資金周轉不開為由不想買房了,并與房主私下解除了房屋買賣合同,對該房地產公司支付中介費的要求不予理會。該房地產公司認為,公司為侯女士提供并且完成了居間服務,侯女士雖然最終沒有購買房屋,但是仍應全額支付中介費。侯女士辯稱,涉案房屋買賣合同未成立,其不應該支付中介費。雙方爭執不下,遂起訴至法院。
【法官釋法】
法院審理后認為,民法典第961條規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合同一經成立,中介人就應按照委托人指示履行中介的義務,中介人的活動一旦取得結果,委托人就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本案中,在某房地產公司的居間服務下,侯女士已與房主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因侯女士個人原因導致未能實際履行完成,但并不影響侯女士和房地產公司之間的中介合同依法成立。根據雙方的中介合同約定,該房地產公司已完成提供房屋買賣信息;提供與房屋買賣相關的交易流程、交易風險、市場行情咨詢;協助甲乙雙方對房屋進行實地查驗;協助并促成甲乙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等四項服務。侯女士應向該房地產公司支付相應服務傭金。
但考慮到一般購房流程中除了中介合同中所列的服務外,中介公司還會為買賣合同雙方提供房源核驗、購房資格核驗、協助辦理網簽、過戶等服務,因侯女士沒有繼續履行合同,所以該房地產公司沒有提供這些服務,客觀上減少了房地產公司后續服務的工作量及成本支出,故法院酌定減少侯女士的中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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