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謝某做生意時多次向朋友黃大明借款周轉,2022年初,謝某意外離世,黃大明想到謝某還有二十萬元借款未還,故向法院起訴謝某的妻子、兒子,要求他們作為謝某的繼承人歸還借款。面對黃大明出示的三張借條,謝某妻兒表示由于謝某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不清楚他與黃大明借款的事宜,且一張借條寫明“今借王大明壹萬元。”該“王大明”并非原告“黃大明”,故對該張借條不予認可。黃大明稱三張借條都是謝某親筆書寫,黃大明又向法院提供了一份錄音,錄音中謝某說道“黃大明的二十萬元明年打到你卡上”。請問,這張借條成立嗎?
答:法院經審理認為,黃大明主張謝某向其借款二十萬元,并提供了借條等證據證明借款事實。雖然一張借條中出借人書寫為“王大明”與原告“黃大明”有一字之差,但原告黃大明持有借條原件,故法院認為系書寫筆誤,確認出借主體為原告黃大明。
另結合錄音記錄,錄音中謝某承諾向黃大明還款二十萬元等內容,法院認定黃大明與謝某之間的民間借貸事實存在。兩被告作為謝某的配偶及兒子,為謝某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謝某名下的遺產。按照法律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債務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故要求兩被告在繼承謝某遺產的范圍內清償本案債務,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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