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原告李某與被告高某系鄰居關系。2021年9月,高某家房屋倒塌砸至李某家外墻,致李某家外墻多處裂縫,李某及時報警并與高某協商賠償問題未果。
2022年1月,李某訴至法院,要求高某修復好自己家損壞的外墻、恢復原狀,如不能恢復原狀,要求高某承擔恢復院墻的費用。法院經審理對高某家房屋墻體倒塌導致李某家墻體受損的事實予以認定,但因其墻體相關修復費用尚未實際發生,也未采取司法鑒定以確定具體修復(或重建)的費用金額,依法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并告知李某可待損失確定后另行主張。2023年1月,李某再次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高某賠償院墻修復費用7000元;被告辯稱原告主張的修復費用7000元無任何依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主張修復院墻共花費7000元,有施工人員給其出具的收條及現場施工照片、施工協議書等證據予以佐證,且花費的金額并未超過當地平均水平,故對于李某要求高某承擔修復院墻費用7000元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釋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李某家院墻的修復費用是否需要經過司法鑒定予以確定,本案認為,該案不需要必須經過司法鑒定,主要基于以下三點考慮:
司法鑒定是否必要的考量。該案李某、高某均未申請對院墻損失情況進行鑒定,也不愿意預交鑒定費用。經承辦法官詢問法院負責鑒定的工作人員,如果啟動鑒定程序,需要對案涉院墻是否是危墻(有無重建必要)以及修復費用(或重建費用)進行鑒定,鑒定費用可能數千元,訴訟標的本來僅7000元,鑒定費用有可能高于案件標的,會加重當事人負擔,故承辦法官認為如能確定損失,可不啟動鑒定程序。
損失不經過鑒定能否確定。案件審理過程中,經法院工作人員前往李某家現場勘驗,又與當地三名資深從事建筑工作人員進行調查談話,李某主張的該費用數額也低于市場平均水平。另外,李某已請施工隊對院墻進行修復,花費費用7000元,有施工人員給其出具的收條及現場施工照片、施工協議書等證據予以證明,故可認定李某損失為7000元。
減少當事人訴累的考量。該案在立案之前已經過一次訴訟。當事人再次起訴至法院,雙方雖均未申請對損失進行鑒定,但已經提供墻體相關修復費用的證明材料,該案已經前后歷時兩年多,如果再以未采取司法鑒定以確定具體修復(或重建)的費用金額為由駁回原告訴請,或者做當事人工作啟動鑒定程序,花費幾個月的時間進行鑒定,容易造成當事人訴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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