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原告蔣某甲于2019年起訴被告蔣某乙、蔣某丙(原告的兩個兒子),要求支付贍養費,經法院調解,蔣某乙、蔣某丙每人每月各支付蔣某甲400元贍養費,并各半分擔其醫療費用,兩兒子后按約履行了對蔣某甲的贍養義務。2023年,蔣某甲認為現在物價上漲,其沒有固定收入,每月林林總總開支要2000多元,故要求蔣某乙、蔣某丙增加贍養費。法院經審理認為,成年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贍養義務,但該義務應以適度和必要為前提,并結合本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生活水平、贍養人的家庭條件以及被贍養人的生活情況確定。
【法官釋法】
父母要求子女增加贍養費是否應支持,重點應看其目前贍養費數額是否可以滿足其生活需要。具體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綜合考慮:
原先確定的贍養費是否過低。贍養費的數額應綜合考慮被贍養人的年齡、身體狀況、勞動能力以及本地生活消費水平等情況予以確定。本案中,原告蔣某甲在離婚時分得部分財產,加上蔣某乙、蔣某丙每月各支付400元贍養費,原告蔣某甲現有經濟狀況,已基本滿足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需要,并且原告雖訴稱現有贍養費過低,但也并未舉證加以證明。
被贍養人自身的收入、支出情況是否發生明顯的變化。如果被贍養人的收支發生明顯變化,特別是收入減少、支出增加則應考慮增加贍養費。日常生活中,被贍養人年齡偏大,收入增加的可能性較低,反之,因生病就醫、用藥治療可能導致支出增加。本案中,原告2004年因頭部受傷進行手術治療,2017年經鑒定術后遺有額部顱骨凹陷畸形構成人體損傷十級傷殘,此情形均發生在2019年糾紛調解前,并非新發生的情形,并且原、被告在2019年調解書中確定:蔣某乙、蔣某丙各半負擔蔣某甲產生的醫療費用。由此可見,被贍養人自身的收入、支出情況未發生明顯的變化。
贍養人的經濟負擔能力。被贍養人提出的贍養費訴求應考慮贍養人收入、支出情況,一般情況下贍養人除了承擔贍養義務還需承擔撫養義務,如果贍養費過高會對贍養人正常家庭生活造成影響。本案中,被告蔣某乙收入7000元左右,每月償還貸款10000元左右,育有兩個孩子。蔣某丙月收入6500元,每月償還貸款4000元左右,育有一個孩子。可見,本案兩名被告收入并不是很高,經濟負擔能力一般。蔣某甲自2018年4月以來,有售房款、房屋租金、收回債權、被告給付的贍養費等收入50萬元左右,離婚時雖有負債,但其分得的財產足以償還,其目前生活水平明顯與當地生活水平不相符。蔣某甲目前生活水平明顯超出當地生活水平,亦無充分證據證明發生新的情形致使其目前贍養費數額不足以滿足其生活需求,遂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吉 林 日 報 社 版 權 所 有 未 經 授 權 禁 止 復 制 或 建 立 鏡 像
地址:吉林省長春市火炬路15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