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權作為患者的一項基本權利,是指患者有知悉自己的病情、治療措施、醫療風險、醫療費用和醫方基本情況、技術水平及其他醫療信息的權利。那么,患者的知情權包括哪些方面?一旦出現侵權糾紛,又該依據哪些法律法規維權呢?
真實病情知情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19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具體說來,患者的病情知情權包括有權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名稱、現狀、程度、真實情況和發展趨勢;有權選擇醫事服務提供方擬將采取的治療方案和治療措施,以及為避免危險所采取的預防措施。
藥品(耗材)價格知情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向患者提供所用藥品的價格清單,按照規定如實公布其常用藥品的價格,加強合理用藥管理。”
《醫療機構醫用耗材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使用安全風險程度較高的醫用耗材時,應當與患者進行充分溝通,告知可能存在的風險。使用Ⅲ級或植入類醫用耗材時,應當簽署知情同意書。”《醫療機構內部價格行為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要建立價格公示制度。醫療機構可采用機構官網、電子觸摸屏、電子顯示屏、公示欄、公示牌、價目表等方式,在服務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常用醫療服務項目、藥品、醫用耗材的價格,保障患者的查詢權和知情權。”
根據上述規定,除醫療機構有義務主動公開藥品價格外,患者還有權主動詢問相關信息,醫療機構須如實告知。
收費項目知情權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或者開展臨床試驗等存在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
據此規定,患者在接受診療服務項目時,醫療服務單位有義務事先將有關的高額收費標準告知患者,保障患者對相關信息的知情權。此外,以下診療服務及其收費標準,醫療服務單位也須事先告知:患者接受的重癥監護、介入診療、手術治療、血液凈化、器官移植、人工關節置換;患者接受的超聲、造影、電子計算機X射線斷層掃描技術、磁共振成像等主要輔助檢查項目及其收費標準等。
用藥范圍知情權
《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根據本機構特點和自身實際服務情況,有以下信息的應當主動公開:……(五)醫保、價格、收費等服務信息……”《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執行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規定,核驗參保人員醫療保障憑證,按照診療規范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向參保人員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除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以外的醫藥服務的,應當經參保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同意。”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是否使用自費比例較高的藥品和診療項目,參保患者享有選擇權和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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