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王某受雇于劉某為他人自住房屋建設實施水泥粉刷施工。2023年8月25日下午3時許,王某在午間歇息后,施工半小時左右,粉刷墻體一米多寬時出現不適狀態(手無法自我控制,嘴歪臉斜,臉色發白),劉某將王某緊急送往醫院進行搶救治療,經診斷王某突發腦出血,后王某經治療無效死亡。請問,作為雇主的劉某是否應對王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答:王某與劉某雖形成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但王某系在午飯休息之后施工半小時左右發生腦出血經治療無效死亡的,其并非因勞務受到損害,導致王某死亡的原因是其自身健康狀況所致,王某的死亡與施工行為并無直接的因果關系,劉某對王某的死亡不存在過錯,不應對王某的親屬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考慮到劉某作為王某施工的實際受益人,其可就王某的死亡予以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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